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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代理记账
来源:花都公司注册机构 发布时间:2014-04-25 次浏览: 3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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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8日,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五个方面的改革内容。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在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部署和要求后,我市根据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积极谋划推动改革,于2013年起采取试点的方式在6个区县和3个微企孵化园试点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效果,积累了改革经验。在前期试点和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印发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即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解读:现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公司注册资本有严格限制:一是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二是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三是规定了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四是规定了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内,投资公司5年内),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还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上述规定使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用于验资,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效率。在当今特别重视交易迅捷、资金周转效率的形势下,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则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同时,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实缴登记制度导致设立公司出资形式和比例受限,非货币出资手续繁、费用高,资本运作效率低,资金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司在设立时虚报、虚缴,设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大量发生,建立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基础上的“注册资本信用”事实上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为降低公司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实施方案》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同时放宽注册资本其他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关于“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制度两个方面。按照国务院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任务分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中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将随后部署推进。但鉴于“先照后证”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我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要求,在本次改革中采取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进“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即从事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需先取得相关许可文(证)件,再凭许可文(证)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实践中,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常常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确立主体资格后,再开展建设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设备、招聘人员等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经营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而现行的“许可在前,登记在后”的制度设计增加了企业的设立的难度。此外,“先证后照”制度通过设置前置审批制度,将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的经营资格与工商部门负责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主管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一并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中,由工商部门统一把关,无形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准入效率。
为有效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效率,此次改革对在市工商局和万州区等11个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探索试点“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以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考量标准和原则,大幅减少了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除《实施方案》明确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外,申请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先行颁发营业执照,再申办相关许可。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向申请人发放申办许可的项目以及许可部门的书面提示材料,提示其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将建立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由行政许可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在信息系统建成前,工商部门与行政许可部门之间以书面函告的方式及时交换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批等信息。
(三)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解读: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现行登记制度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时需提交繁琐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法定用途、使用功能、环境影响、卫生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等。而部分经营者因经营场所受限或产权证明文件问题等原因,无法办理工商登记,造成了无照经营的存在。因此场所限制已成为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本小利微,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审查要求的诉求尤其强烈。
根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授权地方政府作出规定。为降低创业成本,释放更多场地资源,《实施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一是简化了设立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并允许“一址多照”;二是放宽了场所产权证明的审查要求,除房屋产权证外,允许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多种形式的产权证明,对开发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凭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登记;三是对使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行业和仅以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办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的,仍然应当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同时,为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明确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登记后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答: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好处:一是节约了企业登记成本。原来注册资本实缴,企业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少则1、2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万元,改认缴后,在设立和注册资本变化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钱,有利于企业将有限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会节约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二是节约了企业登记时间。原来企业设立、增资要先寻找一家银行开户、将钱缴入开户银行后,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验资,然后出具验资报告,再与其他一些申请材料一起申报登记,等验资程序下来一般最快也需要3-10天时间,改革后,企业只要将最基本的申报材料准备好,基本当天就可完成。三是增强了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原来不管公司需不需要,都要将注册资本金缴入指定帐户。企业不一定马上就需要很多钱,但只能闲置在银行,限制了企业资金流转。现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使用。四是减少了企业办事次数,提高了效率。原来企业注册资本每发生一次变化,就要办理一次变更。现在企业只要修改章程并进行备案,并在网上公示就可以了,减少了到窗口的办理次数。
三问: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定,是不是一元钱就可设立公司,也不用承担责任了?社会公众和企业又该如何看待呢?
答:一元钱可以设立公司是理论上的假设。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据以运营的货币和资产等条件。公司成立运营必须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实际上1元钱无法支撑公司的运营,交易对象也对这类公司的信用会有一定的怀疑。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认缴出资1万,承担的是1万元的有限责任,认缴100万元,你就要承担的100万元的责任。
另外,国家对文物拍卖、认证机构、快递等一些特定的行业还是有最低注册资本认缴的要求。
四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没有实缴的限定了,那么是不是所有行业都执行这个规定?
答:不是的。改革后,国家对金融等一些资本要求高的特殊行业仍然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按规定,对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仍然实行实缴登记,即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出资到位法定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