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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花都区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须知
代办花都区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须知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国税局)在门户网站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栏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点通”栏目以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纳税人为角色引导,由汇缴须知、汇缴准备、汇缴申报、汇缴政策和特别关注5个模块组成,在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全程指引的同时,实现自助式查询和辅导。本期税苑特邀深圳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汇算清缴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适用税率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三)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可查阅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文。
(五)免税收入
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六)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七)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还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深圳国税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深圳国税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国税局在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项
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录深圳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凡属深圳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问: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问: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问: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