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广州市花都区公司注册大幅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来源:花都公司注册机构 发布时间:2014-04-17 次浏览: 5337
广州市花都区公司注册大幅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降低税负,有助于更好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也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已占市场主体的绝对多数,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各类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全国小微企业解决了中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 (新华网记者韩洁、高立)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编制了相关问答,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出台了什么规定?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较25%的优惠税率减免60%。
二、该政策何时生效?
答:财税〔2014〕34号文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企业在进行2014年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
答:企业如果在2013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在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含)以下的,可在2014年预缴时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10%的优惠税率。
四、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政策未对条件作调整,而是对1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办理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答:在广东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按照现有的办理程序,在申报时享受优惠。